来源: 本站 时间:2016-01-08 16:06:50
关于对常兴煤业公司“7.20”支架倾倒事故的调查
处理决定
集团公司各单位、各部门:
2015年7月20日零点班,常兴煤业公司井下2301采煤工作面发生一起支架倾倒事故,该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且在事故发生后瞒报。现将该起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常兴煤业公司是根据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晋煤重组办发〔2009〕55号文件批准建设的兼并重组矿井,井田面积17.2378km2,批准开采2#-11#煤层,主采2#、5#煤炭资源,生产规模为90万吨/年。该公司于2010年12月24日开工建设, 2013年4月28日通过省厅组织的竣工验收,转为生产矿井。目前,该公司“三证一照”齐全有效。
矿井采用单水平斜井开拓条带式布置,2#、5#煤层联合布置,斜井落底于5#煤层,采区大巷均沿5#煤层布置,2#煤层通过5#煤层大巷开采。现有采煤工作面2个:5203工作面、2301工作面;回撤工作面1个:2102工作面;掘进工作面3个:2302运输巷、2302回风巷、52排水巷。
事发2301工作面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整体顶梁悬移液压支架配合采煤机开采。切眼长度138.5m,回风巷可采长度232m,运输巷可采长度232m。实际回采面积为32132 m²。该工作面回采2#及2#下煤层,煤层厚度稳定可采,结构简单,平均煤厚为2.55m,内含0.4m矸石。该工作面2015年5月31日形成,7月15日安装完成,至事故发生该工作面已推进3.4m。
二、事故经过
7月20日0点班,入井前预备队队长崔卫兵组织召开班前会,当班跟班队长郑军社、班长李双社及其他作业人员共22人参加,会议安排由郑军社负责组织2301工作面生产调试。0点班人员23时50分到达工作面,进行了现场交接班。0时30分开始作业,机组从50#架往机尾方向割煤。约3时20分左右,采煤机割煤至126#架时,郑小军(死者)、成春龙(死者)在106#-107#架下,郑军社在109#架下,李小国(死者)在113#-114#架下,安军红在116#架下,吴国旗在117#架下,原晚胜在118#架下。此时,郑小军、成春龙在106#-107#架、李小国在113#架进行推溜移架,使支架产生向采空区侧的后推力,导致106#架-118#架突然向采空区侧倾倒。事故发生后,现场安全员随即向矿安全调度、生产调度汇报,并组织现场抢救。
矿生产调度接到事故报告后,3时30分通知了矿相关领导、当日值班、带(跟)班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相关矿领导立即到达矿调度室进行指挥,制定措施组织抢救。
4时10分左右,第1名受困人员吴国旗成功获救升井;5时左右,第2、3名受困人员安军红、原晚胜成功获救升井;5时30分左右,第4名受困人员郑军社成功获救升井,随即,4名受伤人员全部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17时左右,第5名受困人员郑小军被抬出(已无生命体征);18时左右,第6名受困人员成春龙被抬出(已无生命体征);20时30分左右,第7名受困人员李小国被抬出(已无生命体征)。
三、原因分析
1、工作面机尾段106#-118#支架顶底板不平,地面积水多,底板松软;工作面实际采高为2.9m,不符合安全技术措施规定(2.6m)要求;且局部支架支护强度不达要求,作业人员操作不规范,违章进入该区段移架作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常兴煤业领导法制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怕担责,没有按规定时限要求及时报告相关上级部门,且在调查过程中重新上报死亡人数由2人升至3人,是造成本起事故瞒报的直接原因。
3、常兴煤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按照《2301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作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4、安全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素质不高,未及时辨识危险源,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四、处理决定
经调查取证,分析认定,常兴煤业公司“7.20”支架倾倒瞒报事故属于一起责任事故。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企业谎报瞒报事故认定和查处办法的通知》(晋煤安发〔2013〕1000号)、《潞安集团关于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潞矿安字〔2015〕1号)、《潞安集团生产安全事故监督管理规定》、《潞安集团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问责制度(试行)》(潞矿安人监字〔2013〕1000号、潞党发〔2013〕85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高路,男,49岁,中共党员,常兴煤业董事长兼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常兴煤业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的行政处分;另作为石圪节煤业党委书记,“以矿带矿”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撤销石圪节煤业党委书记职务,罚款10000元;
2、蒋成瑞,男,39岁,中共党员,常兴煤业总经理助理、通风区长,协助总经理负责矿井全面工作。对本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0元。
3、李永红,男,48岁,中共党员,常兴煤业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工作。生产业务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0元。
4、贾宽林,男,52岁,中共党员,常兴煤业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5000元。
5、呼世杰,男,49岁,中共党员,石圪节煤业副总经理。“以矿带矿”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决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5000元。
6、苗润田,男,54岁,中共党员,石圪节煤业总经理。作为主体矿第一责任人,“以矿带矿”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5000元,并向集团公司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7、吉晓明,男,29岁,中共党员,五人安全监管小组组长。负安全监管责任,决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罚款1000元。
8、杨泗驰,男,51岁,中共党员,集团公司安监一局临汾分局局长。安全监管不到位,负安全监管责任,决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罚款2000元,并向集团公司作出书面检查。
9、刘海滨,男,52岁,中共党员,集团公司生产处处长。负业务保安责任,决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2000元。
10、张新建,男,52岁,中共党员,集团公司安监一局副局长。负安全监管责任,决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1500元。
11、王强,男,45岁,中共党员,集团公司董事长助理兼安监一局局长。负安全监管责任,责成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2、吴有增,男,49岁,中共党员,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负安全监管责任,责成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防范措施
1、石圪节煤业公司、常兴煤业公司要根据事故调查情况,严肃追究煤矿相关单位及事故责任人责任,并将处理情况报集团公司安监一局。
2、各矿要全面优化资源配置,严格按照省(局)文件要求,根据煤层赋属条件,设计合理的采煤工艺,采用安全可靠的技术装备,提升矿井整体开采水平和安全实效。
3、各矿要加强回采工作面的现场管理,尤其是要加强工作面初采、结采、过构造等变化环节的安全管理。要加强工作面工程质量管理,做好“三直、两平、两畅通”。工作面所有支架严禁空顶作业,支柱初撑力要满足要求,并完善支架监测系统。如局部出现不接顶现象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及时处理。
4、加大隐患排查力度,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支护设备的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技术规范要求作业,严格执行作业期间制定的各类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在作业过程中,能够针对安全防范措施采取有效的控制手段,排除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
5、提高全体人员的思想认识,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细化的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到人;职工要加大岗前培训力度,全面提升入井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将隐患消除于萌芽,防微杜渐,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中共潞安集团公司委员会 潞安集团公司
2015年7月30日
责任编辑:韩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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