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本站 时间:2019-09-17 16:46:06
1. 巡视巡察概念: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和战略性制度安排。巡察是巡视的延伸、补充;是巡视工作向省直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向市县延伸的有效方式; 是巡视监督“ 全覆盖” 的创新之举。
2. 巡视巡察制度: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通过建立专门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并直接向派出的党组织负责的一种党内监督制度。
3. 巡视巡察目的:着力于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拒腐防变能力,通过党内监督解决党内问题,是我们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途径,解决自身问题,自我纠错、自我纠偏。
4. 巡视巡察对象:受巡视巡察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5. 巡视巡察内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 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派出巡视巡察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6. 巡视巡察工作新要求:“ 六个围绕 、一个加强”,即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选人用人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整治“ 四风” 问题情况;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党规党纪执行情况;围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情况;加强对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7. 巡视巡察工作方针:发现问题、形成震慑, 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8. 巡视巡察工作基本原则: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9. 巡视巡察工作“ 六个环节”:准备、进驻、了解、报告、反馈、整改。
10. 巡视巡察工作三大作用:对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作用,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促进作用,对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重要利剑作用。
11. 巡视巡察工作“ 五个紧扣、五个推进”:紧扣督促做到“ 两个维护” 根本任务,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常态化;紧扣形成“ 四个全覆盖” 权力监督格局,推进巡视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融合;紧扣做好巡视巡察“ 后半篇文章”,推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动形成整改长效机制;紧扣巡视巡察工作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 推进完善上下联动、上下贯通的巡视巡察格局;紧扣巡视巡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推进依规依纪依法要求贯穿全过程、各方面。
12. 巡视巡察工作“ 七抓”:抓思想理论武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巡察工作重要论述;抓政治巡视巡察要求落实,强化政治监督; 抓工作统筹谋划, 高质量推进巡视巡察全覆盖;抓巡视巡察整改落实, 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抓上下联动,推动巡视巡察向基层延伸; 抓规范化建设,提高巡视巡察质量和效率;抓自身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巡视队伍。
13. 巡视巡察工作方式:一是听取被巡视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二是与被巡视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三是受理反映被巡视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四是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五是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六是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七是召开座谈会;八是列席被巡视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是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十是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或部门了解情况;十一是开展专项检查;十二是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十三是派出巡视巡察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程序:巡视巡察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巡视巡察中,巡视巡察组进驻后,应当向被巡视巡察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巡察了解工作;巡视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巡察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 提出建议;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巡察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报派出巡视巡察组的党组织决定;派出巡视巡察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巡察成果的运用; 经派出巡视巡察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巡察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巡视巡察后,被巡视巡察党组织收到巡视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 2 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被巡视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巡察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 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 3 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巡察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巡察地区( 单位) 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巡察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15. 被巡视巡察党组织的工作配合:(1) 被巡视巡察党组织在巡视巡察期间,应当成立巡视巡察工作联络组,负责与巡视巡察办、巡视巡察组的 日常联络,督促移交事项的办理和有关整改工作。 联络组由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和党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联络组应推选一名联络员做好与巡视巡察组的联络工作。(2) 被巡视巡察党组织接到巡视巡察通知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成立巡视巡察工作联络组,负责协调安排巡视巡察组进驻事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并将联络组成员名单及责任分工在巡视巡察组进驻前及时报送巡视巡察办;二是召开党委专题会议,学习党中央、省委关于巡视工作新精神以及上级党委对巡察工作的新要求,研究部署配合巡视巡察工作的具体安排;三是筹备巡视巡案工作动员会或见面会及党委( 党组) 工作汇报会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工作专题汇报会等有关会议,被巡视党组织还应当筹备巡察工作专题汇报会,专题汇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四是按照旗帜鲜明讲政治、实事求是、立足责任落实、突出问题导向的汇报原则,组织起草党委( 党组) 汇报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察工作专题汇报材料,围绕巡视巡察监督内容重点反映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汇报稿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和主要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剖析以及下一步改进措施等三个部分,其中存在问题和原因剖析内容应不低于汇报稿总篇幅的 60% , 需要进一步报告的有关情况,可以附件形式作补充说明;五是准备党委( 党组) 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选人用人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方面的情况材料,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基本情况和述职述廉材料,以及巡视巡察组所需的其他材料;六是组织有关机关、部门配合巡视巡察工作;七是做好其他配合、协调工作。(3) 巡视巡察组进驻后,被巡视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与巡视巡察组负责同志见面沟通,商定配合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被巡视巡察党组织应当及时召开巡视巡察工作动员会或见面会,主要负责人应当就配合巡视巡察工作作表态讲话,提出明确要求。(4) 巡视巡察工作动员会或见面会结束后, 被巡视巡察党组织应当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向巡视巡察组汇报党委( 党组) 工作情况。 二是起草巡视巡察工作动员会或见面会新闻稿,报巡视巡察组组长审核后向社会公布;被巡视地区党组织应当及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巡视工作监督范围、监督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联系方式、信访接待方式等情况;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在所属门户网站等媒体公布上述情况;巡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在所属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巡察工作监督范围、监督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联系方式、信访接待方式等情况;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在所属门户网站等媒体公布上述情况。 三是以党内文件形式向下一级党组织印发巡视巡案工作动员会或见面会上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者巡视巡察办负责同志、巡视巡察组组长的讲话和党委( 党组) 主要负责人的表态讲话。(5) 巡视巡察期间,被巡视巡察党组织应当协助巡视巡察组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二是根据巡视巡察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档案、会计凭证、会议记录等资料:三是配合巡视巡察组组织召开有关机关、部门工作汇报会和相关座谈会:四是配合巡视巡察组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工作;五是配合巡视巡察组到下属单位或部门了解情况;六是安排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协助巡视巡察组做好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工作;七是配合巡视巡察组做好信访工作;八是做好需要协助的其他工作。(6) 巡视巡察期间,被巡视巡察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下列情况向巡视巡察组通报:一是拟召开的党委( 党组) 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议等重要会议以及拟举办的重大活动;二是被巡视巡察地区( 单位) 发生的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等涉及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三是被巡视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被立案查处或者拟对重要岗位干部进行调整的情况;四是被巡视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拟出国境的事项;五是其他需要向巡视巡察组通报的重要情况。(7) 巡视巡察期间,被巡视巡察党组织对巡视巡察组移交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 四风” 方面问题线索, 应当进行专题研究、立行立改,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巡视巡察组反馈。(8) 被巡视巡察党组织应当按照巡视巡察组要求,配合做好巡视巡察反馈工作:一是组织召开巡视巡察组向党委( 党组) 主要负责人反馈巡视巡察情况会议;二是组织否开巡视巡案组向党委( 党组) 领导班子反馈巡视巡察情况会议,主要负责人应当就落实巡视巡察整改工作作表态讲话;三是以党内文件形式向下一级党组织印发巡视巡察组向党委( 党组) 领导班子反馈的意见、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或者巡视巡察办负责同志讲话、党委( 党组) 主要负责人表态讲话;四是会同巡视巡察组起草反馈情况新闻稿,按程序报巡视巡察组组长、巡视巡察办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16. 巡视巡察工作的纪律与责任:派出巡视巡察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巡察工作的领导。 对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巡察工作。 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被巡视巡察地区( 单位) 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 单位)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其他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的情形。
责任编辑:郝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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