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本站 时间:2013-09-07 16:30:21
潞安集团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严肃处理违规、违章生产行为,严惩瞒报、迟报、谎报安全事故违法行为,及时、广泛地掌握各单位安全生产的情况,加大监管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法律法规及省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举报的权利。
集团公司任何员工和家属发现集团公司所属生产、基建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其他一切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时,都有权向本单位安监部门或集团公司安监局进行举报。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举报的范围。
第一类,生产安全事故。包括轻重伤事故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493号)中规定的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09〕119号)规定的较大涉险事故。
1、轻重伤事故,轻伤是指损失1个工作日至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是指损失105个工作日至6000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2、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较大涉险事故,是指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或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或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以及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二类,15类76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打非治违重点内容。是指《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中规定的15类76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中的打非治违重点内容。
第三类,除一、二类以外,其它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包括违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10]24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晋煤安发[2010]1478号)以及山西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11个行业107条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建设矿井“十不准两严格”等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集团公司的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六长每日必做工作、以矿带矿、隔离开采、构建透明地质平台等有关制度等。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的方式。
(一)集团公司安监局、各单位安监部门负责举报事项的接收、处理工作。
(二)集团公司安监局和各单位安监部门要公开多种举报方式。要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包括固定电话和手机号,固定电话要求是专用线路,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要开通安全生产举报电子邮箱;要在办公楼、井口等多处设立安全生产举报信箱。举报邮箱和信箱应由本单位安监部门专人管理,每天下午6:00开启。
集团公司安监局举报电话:5922694、18635502785;
集团公司安监局电子邮箱:sxlaajj@126.com;
集团公司安监局举报信箱:潞安集团公司一楼大厅、潞安环能股份公司一楼大厅。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的处置。
(一)安监部门应对每一个举报登记建档,并按照举报的内容进行分类处理。
第一类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要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调查,如果属实,启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并按瞒报处理。
第二类15类76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要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如果属实,列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范围,并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隐患单位相应处罚。
第三类其它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举报,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调查,如果属实,列入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范围,并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隐患单位相应处罚。
(二)集团安监局及“五人安全监管小组”成员有随时开启所监管各单位安全举报信箱的权利。
(三)各单位对举报人姓名、电话、举报内容等要严格保密,对擅自泄露的要严肃进行责任追究。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四)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因为职工行使检举权而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存在打击报复行为的现象,一经调查属实,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五)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必须积极配合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不得阻扰、拖延。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举报的奖励。
(一)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后,举报奖励月底兑现。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安监部门统一发放。
第一类安全生产事故的举报,对举报人员,其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给予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第二类15类76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对举报人员,其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第三类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对举报人员,其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给予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二)各单位对于本单位受理的第一个举报事件,应加大奖励力度,按照实际标准的两倍执行。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举报的处罚
(一)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大本制度特别是举报内容、方式的宣传力度。各单位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站、报纸等媒体,通过轮番播出、开设专题、举办竞赛活动等方式,切实将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宣传到每一名职工和家属,确保人人皆知,家喻户晓。安监局要加大检查力度,对发现存在宣传不到位的现象,第一次给予单位罚款10000元,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第二次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并处单位罚款20000元;第三次直接给予主要责任人免职处分,并处单位罚款30000元。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安全生产举报制度》(潞矿安字[2010]520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安监局。
责任编辑:韩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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