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本站 时间:2013-09-07 16:04:20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总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提高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扎扎实实做好“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根据省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晋煤执发〔2008〕1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提高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扎扎实实做好“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隐患和整顿关闭实施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05]100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发[2007]45号)等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集团、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平朔煤炭工业总公司、太原煤气化公司,以下简称“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
二、考核内容
(一)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主要内容有:
1、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是否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抓,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2、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的建立情况;
3、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政府行政首长责任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贯彻执行情况;
4、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以及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5、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贯彻情况。
(二)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主要内容有:
1、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
2、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排查工作落实情况;
3、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整改治理落实情况;
4、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上报工作情况;
5、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建立情况。
(三)落实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主体责任
主要内容有:
1、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工作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督促、检查、指导企业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在市级监督检查阶段工作落实情况;
4、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上报工作情况;
5、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建立情况。
(四)落实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主要内容有:
1、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的组织机构、责任制等相关制度、工作方案建立情况;
2、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3、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4、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评分办法
省煤炭工业局对市煤炭局(企业集团)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量化考核标准为:
(一)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22分)
具体为:
1、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立情况(7分)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建立了各自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并且长效机制合理可行的,视情况酌情给分;未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未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年度工作、日常工作来抓的,不得分。
2、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的建立情况(4分)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机构建立不完善的,酌情扣分;未建立的,不得分。
3、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政首长或企业法人负责制落实情况(4分)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政首长或企业法人责任制,不施行或贯彻不力的,不得分。
4、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4分)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度不完善或落实不力的,酌情扣分;相关制度不能切实贯彻落实的,不得分。
5、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贯彻情况(3分)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宣传工作不到位、效果不明显,视情况酌情扣分。
(二)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34分)
具体为:
1、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4分)
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切合实际、合理可行的,酌情给分;未制定工作方案的,不得分。
2、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排查工作落实情况(12分)
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阶段隐患排查率不达100%的,不得分;有重大安全隐患未发现的,不得分;一般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治理的,不得分。
3、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整改治理落实情况(12分)
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根据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性质类别,未建立相应的重大安全隐患监控机制的,不得分;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做实整改治理工作,要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治理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方法措施、经费物质、机构人员、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缺少任何一项,不得分;安全隐患整改监控率未达100%的,不得分。
4、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上报工作情况(3分)
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有一次以上未按要求履行信息上报的,酌情扣分;有3次以上未按要求履行上报的,不得分。
5、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建立情况(3分)
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建立不完善的,酌情扣分;未建立台帐的,不得分。
(三)落实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主体责任(24分)
具体为:
1、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4分)
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切合实际、合理可行的,酌情给分;未制定工作方案的,不得分。
2、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督促、检查、指导企业落实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7分)
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机制,对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督促、检查、指导,方法、措施得力,酌情给分;未能有效履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不得分。
3、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在市级监督检查阶段工作落实情况(7分)
市级监督检查阶段结束,经省煤炭工业局抽查,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隐患排查率不达100%以上的,不得分;管辖区内(或管理的煤矿)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公示率不达100%的,不得分;管辖区内(或管理的煤矿)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监控率不达100%的,不得分。
4、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上报工作情况(3分)
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上报工作,有一次以上未按时上报的,酌情扣分;有三次以上未按时上报的,不得分;上报书面内容包括隐患排查结果、隐患原因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内容不全的,酌情扣分。
5、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建立情况(3分)
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对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建立不完善的,酌情扣分;未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的,不得分。
(四)落实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20分)
具体为:
1、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的组织机构、岗位责任制等相关制度、工作方案的建立情况(4分)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相关制度不完善的,酌情扣分;未建立工作方案的,不得分。
2、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8分)
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书面报告内容应有隐患原因分析、危害程度、整改难易分析、应急预案及治理方案等,内容不完备的,酌情扣分;书面报告无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不得分;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及时报或隐瞒不报的,不得分。
3、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制度落实(5分)
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不能落实机构、责任人,按要求的时间、形式、内容完成上报的,酌情扣分。
4、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建立(3分)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设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制度,并对举报人员给予一定奖励,举报奖励制度不完善、不能对举报人保密或切实履行奖励的,酌情扣分;不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的,不得分。
四、考核办法
1、省煤炭工业局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考核,采取督查、抽查方式,抽取比例不小于10%,由省煤炭工业局和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共同参与;对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的考核,采取检查、汇报、跟踪了解及结合平时工作记录等多种方式进行。
2、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年终考核为主,平时考核用于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3、考核结果分三个等级,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先进单位;考核得分在60分—89分的;为煤矿安全生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合格单位。
4、实行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考核一票否决制。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每发生1次较大事故的扣10分,累计发生3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不得分;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的,不得分。考核得分60分以下的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不得评为省煤炭工业局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单位。
5、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列入省煤炭工业局对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本办法从2008年元月起执行。
责任编辑:韩鹏飞
c7娱乐游戏(中国)有限公司 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侯堡镇
网站内容维护:集团新闻中心 总机:0355-5921114
Copyright : 2013-2021 Chinalu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晋ICP备09009176号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类信息,均为潞安化工集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
晋公网安备 14042302000119号 51La